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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公布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时间:2009-03-10 
来源:中国纺织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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