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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9-02-05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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